如何配资期货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9 22:17 点击次数:9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6 月 11 日
基金名称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2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11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公告依据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
简称 放债券 A 开放债券 C 放债券 D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
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
是 是 是
申购、赎回业务
注: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
放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26 年 7 月 15
日)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本基金将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D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
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在开放日期间赎回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在开放日期间赎回基金份额的,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2)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3)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
程。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
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为本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即在 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不
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法律文件及相关临时公告。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
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最新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
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6)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
公告。
(7)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8)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
网站 www.lion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